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
季报主要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提供环境数据支持,由有关单位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环保部门(上报表格由市环保部门另行下发)。第二、四季度的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减排措施实施情况和减排数据。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制度开展。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年报数据。
第三条 建立健全重点排污监管企业统计制度。按照省里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月一次对省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监测,主要检查、监测企业进(出)水浓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监测情况报表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审核后,于次月6日前上报省环保部门。
每季度结束后6日前,市环保部门组织汇总上一季度省重点监管企业的抽查监测数据,上报省环保部门。第二、四季度还需汇总上半年及年度省重点监管企业报表及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完成。市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保部门(上下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不一致时,以上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国家规定的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取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省重点监管企业中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放量数据。没有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按照《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人工监测的数据计算排放量;属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省重点监管企业,采用日常人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数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数值或同等生产工艺水平企业验收监测得到的排放系数。
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如SO2排放量)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应认真分析原因。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按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六条 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统计报表由县(市、区)环保局会同重点发表调查单位填写。各级环保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保部门应按照上级环保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报表的填报数据。
第七条 按照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中确定的排放强度法,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的具体方法及程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监察系数的取值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情况调整低COD排放行业,并报市环保部门核定认可。各县、市、区监察系数取值后应报市环保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省环保部门,并依据省环保部门核定结果对各县(市、区)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市、区)。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市环保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