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要求,依据中组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共河北省委《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石家庄”两大任务,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和监督作用,切实提高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努力创造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工作实绩,为做好“三篇大文章”、实现“三年大变样”,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新石家庄提供有力保证。
第三条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导向明确,力求简明实用,可操作性强;
(三)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实绩分析与群众公认相结合,统筹兼顾,综合评价;
(四)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不断创新、充实和完善考核工作方式和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
第五条 按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要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定量考核指标、定性考核指标、民意调查内容三部分。
第六条 定量考核指标根据县(市)区和市内区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18个县(市)区共设置四大类20项指标,其中,经济发展6项,资源环境5项,人民生活4项,社会进步5项。市内5区共设置五大类17项指标,其中,经济发展5项,资源环境3项,人民生活2项,社会进步4项,城市建设3项。同时,各县(市)区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1-2项具有自身特色的工作任务目标。
第七条 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主要工作成效三个方面16项,通过平时和专项考核、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 民意调查内容包括执政能力、改善民生、行政效能、环境治理、公共安全、党的建设六个方面26项。
第九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条 考核具体指标和内容可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届中、届末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是通过定量指标完成情况的核实认定,结合平时考核、专项考核、民意调查情况,对各县(市)区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位;届中、届末考核是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由市委派出考核组对领导班子进行全面考察考核并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每年初,各县(市)区按照全市工作要求和本地发展目标,依据定量考核指标体系所列项目,提出本年度考核目标申报意见,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参考全市五年规划完成进展情况和市“一体两翼”发展规划、实现三年大变样的具体要求及各县(市)区过去三年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具备的现实条件,研究提出各县(市)区年度考核目标值,经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审议后下达。
次年初,由市统计局牵头,对上年度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定量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数据采集、核准、统计,计算出领导班子量化得分。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主要是对领导班子日常工作情况、阶段性工作任务,通过检查“日报告、周例会、月交流”情况进行考核,结合年内受市以上奖惩情况作出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考核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教育工作、城市管理、乡镇(街道)、廉政建设、基层组织等方面工作进行专项考核,由主管业务部门分别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排出位次。
第十五条 民意调查是对领导班子工作成效和自身形象进行的满意度评价。民意调查采取填写问卷调查的方式,在来自基层的、未在参加民主测评范围内的党代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进行。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排位,主要通过工作总结、汇总认定目标完成情况、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等程序进行。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时,由市考核部门派人具体组织实施,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平时和专项考核等情况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市考核办负责综合汇总和排位。排位依据定量指标得分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民意调查情况,采取“双百分”方法(其中定量考核指标占100分,平时考核、专项考核、民意调查情况占100分),分市内区和其他县(市)区两组排出年度考核综合位次。排位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并在适当范围进行公布。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由各县(市)区委根据平时工作和民主测评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届中、届末考核是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由市委派出考核组对领导班子进行全面考察考核,具体时间根据市委安排适时进行。考核程序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增加个别谈话、实地查看等内容。考察组考核结束后,按照评价标准,结合年度考核排位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评价等次建议,并征求市有关领导和纪检、发改、审计、督查、环保、信访、综治等有关方面意见,经市干部考核委员会研究审核,提出评价等次意见,报市委审定。
第四章 评价标准和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定量指标权重总分为100分,为各定量指标按权重相加之和。达到或超过目标值的指标,得分为权重值;未完成目标值的正指标,得分为完成值除以目标值再乘以权重;未完成目标值的逆指标,得分为目标值除以完成值再乘以权重。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采取“双百分”计分排位,具体方法是,按照第十八条规定计算出县(市)区定量考核指标得分,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民意调查情况排出位次、折算出分值,其中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各占30分,民意调查占40分。根据得分顺序按市内区和其他县(市)区两组由高到低排出年度考核综合位次。
第二十条 届中、届末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得分在95—100分的,一般评为优秀等次;得分在90—94分的,一般评为良好等次;得分在85—89分的,一般应为一般等次;得分在84分及以下的,一般应为较差等次。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达到优秀等次标准较多时,采取按比例好中选优的办法,按照18个县(市)区不超过10个、5个市内区不超过3个的比例确定优秀班子。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优称率和优秀率要分别达到90%和75%;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之和或不称职超过三分之一,经考核确有问题的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市管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参加考核范围总人数的15%以内,最高不超过20%。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 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科学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以及对干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干部考核与干部培训、选拔、任用相对接的机制,有效发挥考核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排位靠前、进步较快的领导班子和届中、届末考核评定为优秀的领导班子给予表彰奖励。年度表彰的数量为18个县(市)区排位前6名、进步较快前4名,市内5区排位前2名、进步较快前1名给予表彰奖励。排位靠前和进位较快的县(市)区党政正职一般确定为优秀等次;届中、届末被评定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一般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期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重大责任事故或较为严重案件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目标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专项工作考核排末位,且存在工作失误的县(市)区,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效能告诫,并进行跟踪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使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排末位、退位较多的领导班子和届中、届末被评定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对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一般要进行组织调整;任期内届中、届末连续两次被评为较差的领导班子,要加强整顿和调整,对其党政正职降职使用。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对其严肃批评教育,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做出免去现任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或降职处理。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守纪律,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办事。对在考核工作中不负责任,数据收集上报失真、考核材料失实,隐瞒问题,跑风漏气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被考核对象应真实客观反映工作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撤销荣誉称号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监督。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协调、管理、组织等相关工作。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职能部门要明确专门处室和人员,协同搞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干部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